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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汽、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及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總統府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該條文雖於110年1月7日屆滿,但如果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含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該條文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關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例如舊車車牌報廢日是110年1月5日、車體回收日是110年1月7日,則舊車報廢日即為110年1月7日,而民眾只要在110年7月7日前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附件圖示)。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接上例,民眾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申請期限屆滿日為111年1月7日),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辦理估價。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設有地上權之土地,該土地有由地上權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致土地價值有減低情形,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又地上權價值之估定,係按設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額之7倍為其價額,未定有年租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列報甲君遺有某縣市1筆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嗣該局發現該筆土地設有地上權及明定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臺幣壹百元正,爰就該筆土地公告現值7,128,000元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為價額:月租100元*12個月*7倍)後,核定土地遺產價值為7,119,6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有無可減少估價事由。(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依職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所取得之發票(健康管理顧問中心開立),該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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