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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業稅跟營利事業所得稅差在哪邊?
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已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75,0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父親、未滿3歲的兒子及滿20歲就讀大學的女兒;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且有銀行利息所得10,000元,其108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75,000元(每人175,000元x5人),其免稅額為440,000元(每人88,000元x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35,000元,則與基本生活費差額40,000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875,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35,000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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