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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後,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該所舉例說明,張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26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元(17.5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7.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26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即有基本生活費差額7.3萬元(105萬元-97.7萬元),得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大陸廠商A向國內供應商甲訂貨 甲向國內供應商乙訂貨 乙再向國內供應商丙訂貨 供應商丙向大陸B廠商訂貨,然後直接由大陸B廠商交付貨物予大陸A 廠商 該些貨物均在大陸起運及交付.甲乙丙均負擔保責任 請問此貿易情況 乙和丙是否應開立銷貨發票? 感謝回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第三人與欠稅額相當之不動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通知書,因逾繳納日期仍未繳納應納稅捐,經國稅局依法將其名下僅有的一筆不動產禁止處分。但王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不動產,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王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稅金額之定期存單做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王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而王君順利出售該筆不動產,並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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