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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謝謝您。 請問公司同仁因公務出差,至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台鐵)網站https://www.railway.gov.tw/tra-tip-web/tip/tip001/tip121/query進行個人訂票,完成線上購票,於搭乘並完成任務返回公司後,逕至台鐵網站將"購票證明"列印下來,作為報銷單據。 請問此"購票證明"是否一樣可以比照台鐵紙本車票票根,辦理進項扣抵5% 額度。
一人工作室需要保勞健保嗎?以往公司都會幫員工處理勞健保相關事宜,而沒有雇主的自由工作者該怎麼自己保勞健保?以下將會介紹自由工作業的相關投保內容及流程,讓大家更深入瞭解!
個人、自由工作者,需要保勞健保嗎?
● 勞工保險:
若是1人事業,即表示負責人本人為自營工作者,依法規定無法成立投保單位,因此負責人如果要投保勞工保險,可透過相關的職業工會加保、亦可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或選擇繳納國民年金來取得保障。
目前5人(含)以下的事業單位無須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不過依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建議僱用一名員工時,不論時薪或月薪,宜主動成立投保單位,以免日後因員工主張勞資權益時,觸犯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保險費負擔比例:勞工20%、政府10%、雇主70%。(參考勞保局的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 勞工退休金:
若為自營作業者,依法可以自提退休金。上限是工資的6%,存在個人專戶中,年滿60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新制勞工退休金。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雇主應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權益不受第54條非年滿65歲「強制退休」的影響。
● 健康保險:
健保是強制投保制,即使是1人企業,也需要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的最低投保級距為$34,800,如果沒有成立投保單位,日後健保局追討,可能會被罰未繳納金額的2~4倍。
保費負擔比例:如下表,詳情請參考健保署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注意事項:
一、若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健保,可免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但切記不可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投保,是會遭健保局追討健保費:
■投保職業工會
■投保區公所
■以他人的眷屬身分投保
二、在臺灣有戶籍者。即便要出國一段時間,仍須持續繳交健保費,不可停保;一旦出國超過2年、被戶政機關除籍者,無論出國多久,回國重新設籍後,通通都要等待6個月才能重新加保。
自由工作者的2種投保管道:
身為自營作業者,可選擇的投保方式請參考下表。
自由工作者投保流程:
由於勞保一人公司不適用,以下說明健保投保流程:
方法1:可透過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在申請工商登記的同時,完成健保投保單位的成立。
方法2:可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保險署的網路申請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網站申請,透過健保卡或工商憑證,依照網站指示,填妥相關資料即可送健保署審核,通過即完成設立。
其詳細流程可以參考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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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諮詢專線:0800-030-598、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 #2454。
本文感謝創業顧問:彭金山顧問監修
(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保險署、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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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者,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勞健保?
雖然現在公司只有我一人,如果之後我僱用員工,那員工的勞健保要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私人間金錢借貸並收取利息,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據實申報利息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係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其中利息所得係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亦須申報及併入計算,又因稅法規定個人間借貸給付之利息,並不在依規定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之範圍內,民眾往往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短漏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發現多名個人於107年間與甲君有資金往來,據往來雙方主張係甲君融通資金並約定收取利息,查得甲君107年度收取利息所得共計300餘萬元,因甲君未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個人間資金借貸並收取利息,而未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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